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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法院宣判的熊辉、李红兵等9人聚众斗殴,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以来,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形成以熊辉为首要分子,谭明建、胡玉杰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月以来,被告人李红兵、袁帅、吴嗣军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李红兵、袁帅为纠集者,吴嗣军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年3月至7月,被告人熊辉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开设赌场,谭明建、胡玉杰在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该赌场在此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年8月1日,被告人熊辉、彭江伙同他人在开州区三汇口乡开设赌场,谭明建、胡玉杰等人负责望风、维持秩序等。年8月4日,该赌场因李红兵等人滋事而被迫关闭。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
年月左右,被告人李红兵、袁帅合伙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多地开设赌场。年5月左右,雷雨、呙生林先后进入赌场占股。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00余万元。
年8月4日,被告人李红兵、袁帅认为被告人熊辉等人开设的赌场影响了其在临江镇开设的赌场生意,便邀约被告人吴嗣军等十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前往熊辉等人开设的赌场滋事。被告人熊辉等人不服气被告人李红兵、袁帅等人的滋事行为,便与李红兵等人约定当日晚上在临江镇四十米大街“谈判”。后熊辉与被告人谭明建、胡玉杰等人准备三支来复枪到场,李红兵、袁帅邀约吴嗣军、王粒辉等人准备十余把砍刀到场。同日0时许,李红兵、袁帅带着王粒辉、吴嗣军等人持刀冲向熊辉。熊辉、谭明建、胡玉杰见李红兵等人持刀冲过来,遂每人手持一支来复枪并朝天开枪。后双方均逃离现场。
年初,被告人谭明建得知被告人姜顺利、苟叶奎在制造枪支,姜顺利将一支自制的来复枪交给谭明建作为样品。
年3月,熊辉指使谭明建去购买两支来复枪和一支手枪,后谭明建联系到姜顺利购买枪支,并支付定金元。姜顺利、苟叶奎制造了两支来复枪和一支手枪,后谭明建到广东省肇庆市将枪支取回。熊辉试枪后拿了两支来复枪,手枪由谭明建保管。之后,谭明建将手枪及其持有的一支来复枪交给熊辉。年8月4日晚,熊辉、谭明建、胡玉杰持三支来复枪用于聚众斗殴。后三人在逃离重庆市开州区的过程中,胡玉杰受熊辉安排到其家中将手枪取回并随身携带至重庆市主城区。经鉴定,三支来复枪和一支手枪均为枪支。
年8月10日,被告人姜顺利、苟叶奎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均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年8月8日、8月5日,彭江、熊辉、胡玉杰、李红兵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年8月6日、8月9日、1月4日,袁帅、谭明建、吴嗣军先后自动投案。年11月16日,被告人姜顺利、苟叶奎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提解回重庆市开州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熊辉、谭明建非法买卖枪支三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熊辉、彭江、谭明建、胡玉杰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红兵、袁帅、吴嗣军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红兵、袁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顺利、苟叶奎非法制造枪支四支,非法买卖枪支三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固定,以熊辉为首要分子,以谭明建、胡玉杰为重要成员。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三人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谭明建、胡玉杰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帅、吴嗣军、谭明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玉杰、李红兵、姜顺利、苟叶奎、彭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的事实,对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兵、袁帅、彭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辉、谭明建、胡玉杰、李红兵、袁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此,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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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法院宣判的江力、邓亿毫等6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和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年起,江力、邓亿毫、吴某、王某、郭某某等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江力为首要分子,其余四人听从其安排,并由江力负担生活及吸食毒品开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五人统一购买砍刀、迷彩帽、白色手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重庆市巴南区内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月3日凌晨时许,季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被江力、邓亿豪、王某、吴某等持砍刀胁迫上车,并强行扣押至江力住所。此后,季某被拳打脚踢、扇耳光、板凳砸,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直至月4日0时许,被害人季某才趁机逃离。
年6月3日晚,江力为帮徐阳解决纠纷,到巴南鱼洞某KTV包房内找施刘松面谈未果,后经徐阳授意后邀约被告人邓亿豪、王某、吴某、郭某某等人持砍刀、统一穿戴迷彩帽子、白色手套,于6月4日凌晨3时许与施刘松、周彬以及施刘松的朋友王某、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KTV大厅门口对砍。事后,施刘松右上臂皮肤裂伤,右肱二头肌部分断裂;周彬头部、胸背部、四肢等多处皮肤挫裂伤、背部及右手手指裂伤。
为赔偿施刘松等人医药费,江力通过彭某林寻找徐阳,但未能如愿。为报复彭某林,江力安排被告人邓亿豪、吴某二人去砸彭某林的越野车。年7月17日3时许,邓亿豪、吴某找到彭某林的车辆,邓亿豪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锨将车划花并戳爆两轮胎,吴某用铁锤将车玻璃砸碎。次日,被害人彭某林花费元修理车辆。
法院另查明,江力、邓亿豪等人还分别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年3月19日14时许,邓亿豪与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对某造型理发店员工肖某强拳打脚踢。随后,邓亿豪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肖某强大腿及臀部,造成被害人肖某强双侧大腿及双侧臀部刀刺伤。
年4月16日17时许,吴小松驾驶摩托车路过正在行走的路人张某元时,因摩托车速度过快,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吴小松与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随即上前殴打张某元。邓亿豪、吴某、王某、郭某某、颜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上前拳打脚踢,7人共同追逐殴打张某元。致使被害人张某元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年5月8日18时许,张某飞(已判决)为解决与易某燕因招投标产生的纠纷,邀约江力等人持刀强行将易某燕押上车并殴打,要求归还投标的相关费用。期间,江力等人驾车在路口遇到交警盘查,强行冲卡逃离。此后,江力等人将被害人易某燕带至某足艺馆包房继续殴打,直至当日1时许才放其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纠集被告人邓亿毫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江力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力、邓亿毫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徐阳、施刘松、周彬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吴小松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江力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亿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邓亿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刘松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小松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基于此,被告人江力、邓亿豪、徐阳(女)、施刘松、周彬、吴小松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八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次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江力纠集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江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及邓亿毫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吴某、郭某某,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因其已被收监,只需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数罪并罚。基于此,王某、吴某、郭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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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法院宣判的陈某某、文某、余某等7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文某、余某、刘某、刘某柱、叶某、刘某楠与付某某(男,16岁,另案处理)、杨某甲(男,14岁)、桂某某(男,14岁)、谭某某(男,14岁)等人因系同学、校友或经朋友介绍相继于年、年左右结识。
陈某某等7人在巴南区、北部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等多地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所得主要由陈某某支配,供众人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甩棍等打架所用工具,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还在渝中区、巴南区、江北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4月,陈某某纠集集团成员在渝中区日月光广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卢某轻伤二级,被害人隆某轻微伤。因陈某某等多人身穿红色卫衣,社会上人员遂称陈某某等人为“红衣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七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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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法院宣判的刘维松、华梦、邓光杰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案
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维松先后纠集鄢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华梦、邓光杰共谋组织女性卖淫,由华梦、邓光杰负责以谈恋爱的名义认识女性,并介绍给刘维松、鄢某某认识,刘维松、鄢某某负责劝诱女性卖淫、联系卖淫地点、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约定卖淫收入由刘维松统一管理支配,逐渐形成了以刘维松为纠集者,华梦、邓光杰、鄢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期间,刘维松、华梦、邓光杰采取言语恐吓、殴打、持刀威胁、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不愿卖淫的女性持续卖淫。至年8月14日,先后组织、强迫芶某某、杨某丹、杨某琴三人卖淫,非法获利60余元。年7月5日,芶某某不愿卖淫离开卖淫地点,同年8月14日,刘维松再次通过电话对芶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芶某某随后报警,本案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维松、华梦、邓光杰既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因被害人中有两名未成年人,依法应对三名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维松、华梦、邓光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身亦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与组织、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维松、华梦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对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3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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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法院宣判的马伟东、马俊寻衅滋事案和马某东、秦某西寻衅滋事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伟东系被告人马俊、马某东、秦某西等人的“大哥”,马伟东给马俊等人制定规矩并要求众人遵守,违反规矩的人会受到马伟东的惩罚。年11月至年1月期间,马伟东等人多次在石柱县城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伟东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
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伟东、马俊、马某东、秦某西等人到万安街道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足浴店,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要走秦某某夫妇人民币1元。
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伟东为达到安排人员给石柱县某洗浴中心看场子收取保护费的目的,指使马俊等人到该处消费后不结账,后马俊等多人到该处共计消费余元后拒绝结账。
年1月3日晚,被告人马伟东因自己被洗浴中心员工殴打一事萌生报复想法后,遂将该想法告知马俊等人。后马俊等多人持砍刀等工具冲进该洗浴中心进行了打砸,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元。
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东与刘波浪等3人到洗浴中心消费,马某东消费后翻窗离开,未结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东、秦某西无视国家法律,与马伟东、马俊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东、秦某西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东、秦某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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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法院宣判的张洪、王小倩等3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与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强奸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月期间,张洪伙同王小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在重庆市铜梁城区的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带有色情性质的有偿陪侍,并组织上述人员在铜梁城区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安排其在铜梁城区酒店等场所内,以数百元至元不等的价格,与杨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鲁某某、蒋某某等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从其有偿陪侍及卖淫所得中抽成获利。
期间,张洪、王小倩先后招募、邀约郭金、姜某某等人,许以工资,或向其支付零用钱,安排后者为其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协助。在此过程中,王小倩、张洪负责与嫖娼人员选定卖淫对象,商定卖淫嫖娼价格、地点等具体事宜,安排卖淫人员卖淫,自行或安排郭金等人在卖淫人员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打考勤并看管卖淫人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对卖淫人员到KTV有偿陪侍及外出卖淫进行接送,有时还自行或安排郭金、姜某某等人代为安排酒店房间作为卖淫场所。
王小倩、张洪在其共同租住的重庆市铜梁区某小区房屋内为卖淫人员和郭金、姜某某、吴尚上(另案处理)提供食宿及日常开销,以禁止卖淫人员在外留宿、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卖淫收入等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王小倩还安排姜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挽留全某某让其继续从事有偿陪侍和卖淫。期间,张洪等对不服从管理的卖淫人员李某某、陈某某,以及怀疑想带人离开的卖淫人员瞿某某进行殴打,逐渐形成了以张洪、王小倩为纠集者,郭金、姜某某等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9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
另查明,被告人张洪于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王小倩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金、姜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倩、张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而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奸罪,亦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洪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倩、郭金、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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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法院宣判的张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张某玮、廖某新、郑某与杨某峰通过上学或经人介绍相识,年11月期间,形成由杨某峰、张某玮为纠集者,廖某新、郑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三次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杨某峰(已判刑)提议到位于长寿区古镇的金色年华洗脚城找老板谈入干股收保护费的事情,被告人张某玮、廖某新、郑某表示同意。随后,四人携带四把砍刀来到金色年华洗脚城,先将四把砍刀藏在店外一草丛中,后进店要求见老板,因老板未到现场,杨某峰、张某玮、廖某新、郑某便持砍刀先后进店对大厅内的财物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张某玮将四把砍刀藏在南桥胜天小区楼下草丛中。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色年华洗脚城被损毁的液晶显示器、茶几玻璃价值38元。其他被损坏的沙发、公牛雕像、盆栽等物品因客观原因无法评估价值。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玮、廖某新、郑某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三被告人各赔偿金色年华洗脚城经济损失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年11月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玮与王春森(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刘兵网吧内,因多看了对方一眼发生口角,张某玮准备在网吧打王春森,被人阻拦。张某玮喊王春森到网吧外打架,王春森表示随时奉陪。张某玮邀约杨柯锋(另处)及被告人郑某、廖某新等人帮其打架,郑某又邀约了被告人黄某丁。王春森邀约瞿治全(已判刑)、李灵等人帮其打架,瞿治全又邀约了王润洪、魏震南。被告人郑某、廖某新、杨某峰陆续到现场后,随张某玮一起到刘兵网吧寻找王春森未果,后便在长寿区东邦时代交通银行对面刘兵网吧附近的坝子上逗留。随后,王春森驾驶渝BWW号越野车搭载李灵来到现场,两人持水果刀下车,王春森持刀拍打被告人张某玮的脸进行挑衅。张某玮再次喊王春森在现场等待打架。随后张某玮等五人来到南桥胜天小区附近每人持一把砍刀返回现场。在张某玮等五人去拿砍刀的时间里,王春森自认为张某玮等人不会回来了,遂致电瞿治全不打架了,并约好汇合后去吃夜宵,瞿治全驾驶渝D8Y号小轿车搭载王润洪、魏震南到达现场与王春森汇合。当王春森等人驾车起步正要离开时,张某玮等人回到现场持刀喊王春森下车,王春森和李灵下车后,张某玮和王春森再次争吵、叫嚣,王春森向对方挑衅,张某玮喊了声:“砍”,随后廖某新持刀砍向王春森但未砍中,张某玮随即追砍王春森致其受伤,王春森将张某玮摔倒在地,黄某丁用刀砍渝BWW号越野车后,见张某玮摔倒在地,便持刀砍了王春森一刀。张某玮从地上爬起后,再次追砍王春森,王春森逃离现场,后黄某丁亦逃离现场,张某玮追了王春森一段距离后返回现场持刀砍渝D8Y号小轿车。廖某新持刀砍砸渝BWW号越野车和渝D8Y号小轿车。瞿治全见张某玮等人追砍王春森,便驾驶渝D8Y号小轿车不断朝对方冲去,郑某、杨柯锋躲开冲过来的渝D8Y号小轿车后,郑某便持刀追砍渝D8Y号小轿车,杨柯锋亦持刀追了一截后停下。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
张某玮、黄某丁持刀砍伤被告人王春森,造成王春森的左手-5指、右手背、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右手第3掌骨、头状骨骨折,左尺骨骨皮质骨折,头皮裂伤。廖某新、张某玮、黄某丁等人砍车,造成渝BWW号越野车、渝D8Y号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王春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年11月1日凌晨,杨某峰与被告人廖某新、郑某等人在长寿区黄桷湾张二娃餐馆吃饭时,杨某峰与同在该餐馆的聂洋发生冲突,聂洋持刀抵着杨某峰颈部挑衅,杨某峰当场邀约聂洋到菩提山打架,聂洋未予理睬。杨某峰与被告人廖某新一起到杨某峰家拿了四把砍刀回到餐馆,发现聂洋已离开。之后杨某峰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玮帮其打架,杨某峰、廖某新、郑某、文方玉乘坐出租车接上张某玮后到达菩提山。途中,杨某峰电话邀约聂洋到菩提山打架,聂洋表示不和杨某峰斗,后杨某峰多次给聂洋打电话邀约其打架,聂洋均未接听。因聂洋未到现场,随后杨某峰等人离开菩提山。
年5月1日晚,被告人廖某新、黄某丁受李渝浩(另处)邀约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协信广场香辣虾餐馆与傅家红(另处)、杨旋(另处)、李渝浩等人吃饭。期间,傅家红提出吃完后,一起到GT酒吧闹事。廖某新、黄某丁在傅家红的安排下,与李渝浩、杨旋等人佩戴统一黑色鸭舌帽,带着砍刀、鞭炮、花圈、纸钱一同乘车来到位于长寿区协信广场的GT酒吧。傅家红在酒吧门口燃放鞭炮后与杨旋、李涛(另处)、文方玉(另处)持砍刀、花圈、纸钱冲进GT酒吧,共同对酒吧工作人员和店内顾客进行恐吓。李渝浩、廖某新在酒吧门口燃放鞭炮,黄某丁与其余人站在酒吧门口,后廖某新、黄某丁等人乘坐出租车离开。廖某新等人与傅家红等人在长寿区圣天湖公交车站碰面并坐上傅家红安排的长安车,在车上傅家红提出到凯撒KTV闹事,车辆往凯撒KTV行驶过程中,有人提出好像有警察在凯撒KTV,傅家红等人才一同乘车离开。
另查明,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丁投案自首,次日,被告人廖某新、郑某投案自首,同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玮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玮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廖某新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另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恐吓、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黄某丁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另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恐吓、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玮、廖某新、郑某、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四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新、黄某丁在某酒吧寻衅滋事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玮、廖某新、郑某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已经赔偿被害单位长寿区某洗脚城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此,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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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懿,郎开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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