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浦北县福旺中学等7所中学章程公

钦州市浦北县福旺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年10月28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浦北县福旺中学,地址为广西浦北县福旺镇旺府街三路8号,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本校为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制3年,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办学思想:尊重学生个性,提高学生素质,发展学校特色,享受阳光教育,奠基幸福人生,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办学理念:“搭建平台、促进发展”

校训:“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校风:“和谐、慎独、向善、共享”

教风:“乐教、钻究、善导、厚生”

学风:“刻苦、善学、合作、向上”

学校精神:“不甘人后、勇于创新”

第五条学校发展目标:坚持“搭建平台、促进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具有“知书达礼、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目标,在教育教学、师生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校园文化等方面,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全县一流的乡村名校。

教师发展目标:成为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四有教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

学生发展目标:知书达礼德才兼备

第六条校歌、校徽:

校歌:《福旺中学校歌》(原合浦二中校歌)

校徽:主体图案为空心圆围绕福旺中学金色牌楼的图形,图形正下方为棕色“——福江書院”的文字,寓意福旺中学是一所充满人文底蕴的百年老校;主体图案外围用紫色填充;图案上下方分别是学校的中英文名称(浦北福旺中学,PUBEI?FUWANG?MIDDLE?SCHOOL)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党的各项政策、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度或学期工作计划,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实施,并把实施情况总结上报。

(二)推行校务公开制,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利有章可循,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目标、任务。

(三)主持召开行政会议、校务会议,主管学校人事工作和后勤工作,领导教师总体实施工作。

(四)领导学校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和体育卫生工作。坚定不移地以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合理安排全面工作,对全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

(五)领导总务工作,切实做到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

(六)抓好教师的队伍建设,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积极吸取外地的教育信息,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

(七)指导和帮助学校的团队工作,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注意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八)指导各级家委会开展工作,组织好家长会、办好家长学校,搞好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

(九)推行校长负责制,组织本校教职工实施聘任制工作,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形成教师队伍的优化组合,激发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十)代表学校,作为法人处理学校对外一切事务。

第十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若干名,副校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民主推荐,由上级考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各级领导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校务会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校务会由学校党政领导、各处室中层主任、副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后勤处、资助办、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组织安排各项会议,协助校长协调、检查、督办各部门贯彻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的文秘工作和行政公函的处理;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并工作;负责教职工的招聘工作;协助教师教导处做好教职工培训安排;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党组织工作。

教导处主要职责: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和教学质量管理,协调各学科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好各级考试工作并做好质量分析。负责做好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定组织工作;教师考勤工作;负责课程分工与编排,教材征订、发放,在校生的学籍建档管理,招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管理以及毕业证书办理,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管理好各功能室的人员、仪器,保证各功能室正常运转。

政教处主要职责: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及预案。坚持以培养学生“知书达礼、德才兼备”为目标,全面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德育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学校德育队伍建设;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和班级量化评比工作;指导团委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打造学生自主管理特色;落实安全法制教育及宣传工作;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办好家长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各处室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事故隐患,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和工作台账,创建平安校园。

后勤处主要职责: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做好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工作;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工作;负责学校教学服务设施(含校舍)的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学校环境建设和绿化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工资、奖励性绩效核算工作,及时、正确地做好各种报表统计。负责学校财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管理好财务档案,定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好学校财产、物资设备,认真执行购物审批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制度等。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基础建设、重大采购的招标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助办主要职责: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主要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个学期的各项资助工作,并管理社会资助的相关事务。

团委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团委、学校党支部和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团委各项工作及活动;加强校内外工作交流;组织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和团员意识教育;组建学生会并指导学生会很好地服务于广大学生;做好团员档案管理和团员关系转出、转入工作;负责团员发展工作;按时召开团代会,向团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开展好广播站等各类兴趣小组活动;抓好团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全面抓好学校学生艺术活动工作;负责团内的考核、评比、评优、评选工作。

工会主要职责:校工会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支部有关文件、批示精神,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及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学校行政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发挥工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行政处理好教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好教职工的文体娱乐话动。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工会的财、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行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四)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实行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励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对具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学生,移交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半年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核实,上报学校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停课或提前结束授课。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为9小时。节假日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质量监控,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八条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由学校、政教处、团队组织、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学校德育工作网络。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以主题活动为载体,以课堂为主渠道,优化德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德育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条抓好学校体育艺术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面向全体学生,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天安排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按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开足艺术课。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要经常对师生进行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盗、防毒、防地质灾害、防爆、防辐射、防污染、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等教育,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预防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二条合理配置校园设施。校园建设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布局合理,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墙壁洁白、地面平整、屋面不漏、门窗完好、排水畅通。这些设施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从实际出发,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充分发挥学校教导处和教研组的作用,以校本教研为重点,以课堂教学为研究重点,以教师为研究的主体,每学期每个教师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课改教研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加强学校、家庭与社会的联系。学校要与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要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遵守《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的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学校接受捐赠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学校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捐赠收入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使用部门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一条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的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教育教学需要,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悖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浦北县金浦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年10月30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浦北县金浦中学。

学校 学校党支部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学校行政的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校务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务会议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务会议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学科教研组,负责组织开展常规教学及教研活动;设置年级学科备课组,备课组实行集体备课制度,集中全组教师智慧,完成教案和学案的设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支部和浦北县教育局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学校要制订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校实行老新结对、强弱结对的帮扶制度,加强对薄弱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钦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或学习进步较大和对班级、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对该学生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学生,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让他们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三个月以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育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着力打造“”高效课堂,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重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能力,着重教会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倡导学生合作学习,班级分为6个或9个学生自主学习互助小组,小组内的优秀生与待优生结对帮扶,不仅在学习上帮扶,更要在思想上帮扶。

第四十一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一)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评价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二)学校实行学生自主管理机制。成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班推选3--5名代表组成,负责从晨读、早操到晚休学生活动的全程检查考核,参与学校各方面的管理。

(三)班级是德育工作的主阵地。学校引导班主任创建以学生自主管理为核心的“生态班级”,使班级不仅是学生良好的学习场所,更是让学生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的精神家园。

(四)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实行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班主任和班级(含班干部)结对帮扶机制;建立每月举行班级管理座谈会制度,为班主任搭建互相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育采取表扬激励机制,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客观指出缺点和不足,但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团结、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充分利用心理辅导室,建立以班主任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团队,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标准开设体育课,每天开展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等活动,每年举行学生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

第四十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安全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辖区、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社会捐助的钱物必须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收费须有收费许可,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可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末进行财务稽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及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要站在时代的高度对校园建设进行合理规划,突出适合学生特点和需要的校园文化氛围,体现教育性、时代感。对校园加强日常管理,实现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目标,营造优美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七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以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浦北县第三中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年10月26日经教职工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浦北县第三中学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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